(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陆某甲、张某与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636号原告:陆某甲,男,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张某,女,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戎金美,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乙,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张某与被告陆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张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陆某甲、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