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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炳银与刘定全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银,刘定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吴炳银,男,68岁。被告刘定全,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炳银诉被告刘定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炳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炳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炳银负担。审判员  邓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