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谭学政与临朐一鸣饲料有限公司、王玉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政,临朐一鸣饲料有限公司,王玉庆,临朐天泰德隆电镀股份有限公司,程世众,刘东红,临朐同鑫模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4-1号原告谭学政。被告临朐一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阳路中段。组织结构代码:77418636-3。法定代表人刘东红,职务经理。被告王玉庆。被告临朐天泰德隆电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前路东首南侧。组织结构代码:56674777-9。法定代表人程世众,职务经理。被告程世众。被告刘东红。被告临朐同鑫模具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号。经营者:贺同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5万元,支付利息7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李本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民主路3858号9幢101号商铺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