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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汪东红与彭红莲、沈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红,彭红莲,沈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461号原告汪东红,女,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陈昊宇、陈梅峰,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红莲,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严国峰系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沈增,女,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本棋,系被告沈增配偶。本院受理原告汪东红与被告彭红莲、沈增按份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林 佳人民陪审员  唐建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丽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