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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郝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儿子王某乙出生,但因双方结婚时年龄较小,对婚姻及家庭认识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双方于2012年5月9日协议离婚,2013年1月22日双方为了孩子在家长的撮合下而复婚,复婚后20天左右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的此种行为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也极大了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王某乙,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2月11日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4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已期满,被告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涿州市高官庄镇王御史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佐证在卷及原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2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两年之久,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2008年2月28日生,随原告一起生活。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