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中芳、宁纪兰等与赵延可、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中芳,宁纪兰,郑光英,赵延可,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498号申请人:杨中芳,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宁纪兰,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郑光英,女,193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赵延可,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杨中芳、宁纪兰、郑光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延可驾驶的临沂��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谭贞霞所有的鲁Q6XX**号和张银环所有的鲁Q7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延可驾驶的临沂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谭贞霞所有的鲁Q6XX**号和张银环所有的鲁Q7XX**号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