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良与被执行人王政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良,王政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良。被执行人王政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政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政初在2015年3月30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政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执行人王政初在银行的存款13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阳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