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与陶华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陶华田,刘继廷,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端,组织机构代码79641669-2。负责人:储强健,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格,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华田,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廷,男,1978年10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古城小学大门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5046668-2。法定代表人:王纪广,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陶华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陶华田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陶华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0元,鉴定费2730元,均由陶华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漫漫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