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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海红与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红,邹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丁海红,现住榆树市。被告邹建国,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红诉被告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20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