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闫义程与济宁市易联中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义程,济宁市易联中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闫义程。被告济宁市易联中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义程诉被告济宁市易联中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