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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催字第1号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蒋爱菊,公司经理。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2748949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鑫都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左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研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