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大学本科,工程师,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至19日,被告人陈某甲因与郭某、陈某有经济纠纷,在无法找到及联系到郭某、陈某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非法侵入郭某的父亲郭某乙与陈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亚金富都20栋5楼第二单元住宅内,共搬走郭某乙、陈某放置在住宅内的玉如意一件、金如意一件、银碗一个、玉镯两个、SONY和OLYMPUS牌照相机各一台、EXTRA牌洋酒一瓶、6斤装马爹利一瓶、3斤装马爹利三瓶、2斤装马爹利一瓶、1.4斤装马爹利XO三瓶、五粮液两瓶、马爹利凯旋一瓶、剑南春两瓶、汤妈妈白酒一瓶等物品。本案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将钱转账至郭某等人设立的“闽昌贷”网络借贷平台赚取利息,2014年下半年该平台停止经营,欠被告人陈某甲本金及利息未还,2014年11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郭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害人郭某乙家中搬走的上述物品已于2014年11月19日拿回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郭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控告状、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及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受案回执,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本是被害人,因年轻冲动而错误地采取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触犯了刑律,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 丹 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娜(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