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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朱传新、董兴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朱传新,董兴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399号原告张海东。被告朱传新。被告董兴伟。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海东与被告朱传新、被告董兴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东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张海东负担。审判员  陈永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