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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夏建辉、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夏建辉,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冲仑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贺汕。被告夏建辉。被告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路2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宇光。被告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A座6D。法定代理人王曙光。被告李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建辉、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深圳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9.00元,减半收取7989.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艳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