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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执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桂云与本溪市永丰商业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执监字第96号田桂云:你与本溪市永丰商业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平山法院不予执行,下达的(2011)平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终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收回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院经复查认为,平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关于你租赁给被执行人的营业用房在双方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因永丰商业区整体改造已将楼梯拆除,导致你主张收回的营业用房通道被封闭,在事实上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本案不适于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于法有据。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