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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台前县宏兴建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台前县宏兴建业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台前县宏兴建业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孙某的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合法,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刘大伟执行员  钱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