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9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柯琳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