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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9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柯琳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