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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毛毳与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毛毳。委托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法定代表人韩峡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毳与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毛毳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毛毳承担。审判员左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赵楠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