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国梁与庄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梁,庄永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于国梁,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汪军,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永昌,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于国梁诉被告庄永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丽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