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许亚昀、许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许亚昀,许惠平,常勤娟,陆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909-2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黄波,该行行长。被告许亚昀。被告许惠平。被告常勤娟。被告陆思。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许亚昀、许惠平、常勤娟、陆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078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铃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