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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汝金与武甲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559号原告张汝金。委托代理人蒋春雷,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甲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金诉被告武甲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汝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张汝金已预交),由张汝金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