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73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某,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聂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