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秦宗稳与杨国林、魏明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稳,杨国林,魏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秦宗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魏明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秦宗稳与被执行人杨国林、魏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6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林、魏明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秦宗稳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至今未能给付。因申请执行人秦宗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国林、魏明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