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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依安县。被告张某某,住依安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甲(1997年6月9日出生),正在读高中。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近几年,经常因琐事吵架,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两册及户口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一些争吵,但是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没有举示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应否离婚。根据争议焦点及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1.原告提交证据,证实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没有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确认。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9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6月9日生育一名女孩张某甲,现已高中毕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20年,双方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维持家庭的和睦。原告主张被告在QQ上与异性聊天已有两年了,被告承认并主张现在已经不来住了,而网络属于虚拟的世界,与现实中的来往有显著的区别,原告不应以此作为理由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被告在发现此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已及时终止,其目的是为了尽早修复双方的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关于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