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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皆新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皆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皆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诉人袁皆新因延长拆迁期限批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区房管局”)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报送闸房管拆发字(2011)第28号《关于申请延长“青-12地块(二期)”拆迁期限的请示》。2011年3月30日,市房管局作出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关于同意延长“青-12地块(二期)”拆迁期限的批复》,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袁皆新对市房管局作出的包括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在内的4份《关于同意延长“青-12地块(二期)”拆迁期限的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沪府复字(2014)第834号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袁皆新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袁皆新在原审中诉称: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批复是违法的,请求予以撤销。市房管局在原审中辩称: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批复是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提交的请示作出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未对袁皆新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且该批复也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请求驳回袁皆新的起诉。2015年4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黄浦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驳回袁皆新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退还袁皆新。袁皆新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批复。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因此,本案被诉的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批复,系市房管局对闸北区房管局的请示而给予的批复,并不对上诉人袁皆新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袁皆新对沪房管拆批(2011)07061号批复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袁皆新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忠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朱晓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