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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庆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何庆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都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