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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亓恒梁、徐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恒梁,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812-1号申请执行人亓恒梁。被执行人徐帅。申请执行人亓恒梁与被执行人徐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亓恒梁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用鲁C×××××东风标志车折抵,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