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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阳诉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杨阳。委托代理人姜本财。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迎宾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丁如根,该局局长。原告杨阳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单 洁代理审判员 顾 娜人民陪审员 凌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婧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