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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2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文洁,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娟,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陈科,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靳新保,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广发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宁东镇回民巷村储煤场园区。法定代表人靳新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文洁、王乐、靳新保、宁夏广发通达工贸有限公司、陈科、刘刚、张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371262元(其中执行款3335507元,执行费35755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