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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罗井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顺鑫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顺记胡同将毒品冰毒共计1.4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呼兰区居民韩某某。2、2015年3月26日13时许,在侦查人员控制下,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道街鑫鹏宾馆205房间内,被告人陈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63克,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电子秤、吸毒工具、毒资625元。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贩卖给韩某某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3次数量为2余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入库单;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尿液检测报告、工作说明等;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光盘1张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请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3月26日蝗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对于其他两次犯罪予以否认,辩称未与韩某某进行过这两次交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顺记胡同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4克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呼兰区居民韩某某。2、2015年3月26日13时许,在侦查人员控制下,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道街鑫鹏宾馆205房间内,被告人陈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3克,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电子秤、吸毒工具、毒资625元。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贩卖给韩某某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2015年3月26日上午,在举报人韩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呼兰区北小十字街鑫鹏宾馆205房间内将陈某某抓获。2、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陈某某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3、扣押物品清单:白色晶体2包、吸毒工具1个、电子秤1个、人民币625元。4、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冰毒0.63克入库。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26号。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检材重量为0.63克。6、照片:毒资、毒品、电子秤、吸毒工具照片。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在陈某某处买过两次毒品,每次是0.8克500元钱。2015年3月26日上午9点左右,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与陈某某联系,再次买900元钱冰毒。在鑫鹏宾馆205房间,陈某某给他两包冰毒,陈某某还让他买了一套吸毒工具,在205房间吸食了。一会儿,警察就将他俩抓住了。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份,卖给韩某某两次冰毒,每次500元0.7克。2015年3月26日9点左右,再次卖给韩某某两包冰毒,900元钱0.8克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其未实施前两次犯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但其是向一人贩卖,且克数较少,量刑时本院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