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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培培、刘兵等与刘小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培,刘兵,刘小英,刘俊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刘培培。原告刘兵。被告刘小英。第三人刘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培、刘兵与被告刘小英及第三人刘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培、刘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培、刘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培、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培培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同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