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培培、刘兵等与刘小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培,刘兵,刘小英,刘俊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54号原告刘培培。原告刘兵。被告刘小英。第三人刘俊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培、刘兵与被告刘小英及第三人刘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培、刘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培、刘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培、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培培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同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