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朱先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先江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西侧南段。法定代表人:徐怀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京涛,198212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伯承,该公司职工。被告:朱先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江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日照昊海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东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