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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卢××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8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卢××。被告陈一×。原告卢××诉被告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龙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被告陈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陈一×辩称,原、被告结婚20余年,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原告陈述分居情况属实。现原告患病,也需要人照顾。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诊断证明书一份;3.出院记录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一子陈二×,××××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与和好之机。被告应当通过此次诉讼认识到夫妻矛盾所在,正视夫妻之间的问题、审视自己的婚姻前景并加以积极、妥善方式加以解决。现被告患病,原告亦应当承担起夫妻扶助义务,对于被告予以适当照顾。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