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智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人民陪审员 赵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