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大辉与梁东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辉,梁东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大辉。被告梁东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辉诉被告梁东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大辉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