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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大辉与梁东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辉,梁东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大辉。被告梁东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辉诉被告梁东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大辉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