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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庄清杰与庄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杰,庄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13号原告庄清杰,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增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清杰与被告庄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清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清杰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