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庄清杰与庄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清杰,庄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13号原告庄清杰,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增辉,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清杰与被告庄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清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清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清杰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细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