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延泉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泉,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宋延泉,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预冷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春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