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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卫星与闻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星,闻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陈卫星。被告闻卫。原告陈卫星诉被告闻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卫星诉称:被告在2013年度向原告订购装修材料,在结算时,被告提出暂欠一下,写下欠条作为凭证。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闻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闻卫向原告购买门、橱柜等装修材料。2014年1月27日,被告闻卫向原告陈卫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卫星货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圆整(¥13700.00)”。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欠条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闻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原告提供了被告闻卫出具的欠条原件,本院确认被告闻卫结欠原告陈卫星装修材料款13700元的事实存在,该款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被告未支付,责任在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卫支付原告陈卫星货款人民币1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元,由被告闻卫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