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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应县下社镇人。委托代理人丰平官,山西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1,女,汉族,应县下社镇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丁堡村丁某某2介绍,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9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双方了解不够,同居后发现被告并不想和原告过日子。2015年4月10日起,被告住回娘家。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现已决定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了订婚钱10000元,彩礼大包干168000元,两项合计178000元,此款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全部返还。被告辩称:一、原告杨某某在诉状中说答辩人双方同居以来一直不好好和丈夫过日子完全是一派胡言,我们夫妻关系挺好。答辩人每天上班很辛苦,就是这,原告还经常无缘无故和答辩人吵架,到答辩人工作单位闹事,答辩人在家的家务事都是答辩人做的,但原告还是不理解,不关心答辩人,后来是答辩人变了心,都是叔公参与造成的。二、原告共给答辩人大包干168000元,实际答辩人已给丈夫家花去:买窗帘1200元,被面里、包花布、炕单520元,被面、褥面400元,买茶几、电视柜、沙发、餐桌8300元,电视4300元,洗衣机1768元,冰箱2190元,电脑5000元,结婚照2000元,被丈夫买衣服500元,装新衣服2300元,装匣1800元,电动车2500元,手机1900元,给丈夫婶婶和答辩人买戒指6500元,以上共计49978元。夫妻俩在大同3年的生活费共花7万元,都是答辩人当时要的财礼钱,因为丈夫打工挣钱从来不给答辩人。关于被答辩人诉状提出一万元订婚钱,都应为赠与答辩人,因为答辩人都是年轻人,肯定要买一些衣服、爱好都已花去。综上所述,答辩人至同居以来是真心和丈夫过日子的,一切原因都是原告及叔公参与造成的,关键是给答辩人的大包干答辩人都已为丈夫家花光,请求法院主持公道,为一个弱女子做主,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9月22日,原、被告经丁某某2介绍同居,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订婚钱10000元,彩礼钱168000元。原告认可的事实:“1、为原告买衣服300元;2、买电动车花2500元(现在原告家);3、给原告婶婶买戒指一枚花2000元;4、被告父母陪奉被告人民币8000元。”被告提出为原告其它花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的订婚钱应当认定为赠与,被告不再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钱168000元,给原告家庭造成了经济困难,应酌情大部分返还。被告为原告家庭及人员的支出、陪嫁款8000元,应予扣减。对于被告提出的用于原告家庭的支出,因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某某1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款人民币9312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珍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