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行受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保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鄞行受初字第7号起诉人:王保敬。关于王保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依法撤销甬鄞劳仲案字[2015]第786号仲裁裁决书;请求依法合并判决原告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原告的伤情属工伤”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保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