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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支行与刘新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支行,刘新波,刘金霞,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希峰,行长。被执行人刘新波,男。被执行人刘金霞,女。被执行人王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委托临沂汉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彬所有的在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股金11844股。2015年7月7日购买人马兰以12436.20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彬所有的在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股金11844股归买受人马兰所有。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移给买受人马兰。买受人马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及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