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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申请执行人沈阳兴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5656560.4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苏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戴 伟执行员  梁大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