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王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王相顺,王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号,机构代码:782948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王相顺,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王显,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相顺、王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相顺、王显支借款本金46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相顺、王显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王相顺、王显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以被执行人王相顺、王显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