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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建军、王小艳、杨柳、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扣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1028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建军,杨柳,王小艳,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太村工业园区街道1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竹丽。被执行人梁建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柳,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柿园小区5幢1单元10507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0074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