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陈育林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育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5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育林,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2012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育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育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育林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育林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育林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审判员 谭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