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蔡冠兴诉赵泉清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冠兴,赵泉清,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928-1号申请执行人蔡冠兴。被执行人赵泉清。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7022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并应扣除已付利息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50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14520元,执行费22550元,合计27564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赵泉清的银行账户存款275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