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伟俊与李燕涛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俊,李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罗伟俊,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燕涛,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罗伟俊与被执行人李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燕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41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11号之一401房的房产一套,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现本院对上述房产依法委托确权、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产另案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2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陈 翔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