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黑,马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张黑。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70号。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黑与被告马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黑负担。审 判 长 苑铁良审 判 员 卢素川代理审判员 吴志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