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与潘恒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潘恒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71号原��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新铺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勤,乡长。被告潘恒洲。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潘恒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潘恒洲已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自行拆除了房屋及设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潘恒洲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