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宝学与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学,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831号原告:董宝学,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路3255号102室。法定代理人:林加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学诉被告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宝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学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秀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